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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3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2-10

施行日期:2007-12-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试行办法

为了引导我市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形成一批主业经营突出、管理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群体,使其成为城乡商贸统筹发展、建设长江上游商贸中心的主导支撑力量,市政府决定评选和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并将其作为重庆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点支持对象。

一、目的和意义

(一)评选和命名“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鼓励倡导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重庆商贸流通业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导商贸流通优势企业发挥品牌效应,优化流通资源配置,尽快形成以大企业、大市场为主导、统筹城乡商贸发展,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格局。

(三)有利于挖掘一批具有商贸流通业代表性的企业,通过对其创业成长、经营业绩、成功案例、服务社会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宣传,使其成功经验得到广泛传播,为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借鉴,提高重庆流通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四)有利于海内外各界人士进一步了解重庆的商贸流通优势企业,树立重庆商贸流通骨干企业的良好形象,吸引海内外投资者和合作伙伴。

二、评选原则

(一)自愿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凡是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商贸流通企业均可自愿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

(二)公开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初选名单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正原则

严格按照“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法,客观、公正地评选。

(四)科学原则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指标体系力求设置科学,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商贸流通企业综合经济实力。

三、评选范围、数量及入围条件

(一)评选范围及数量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批发、零售企业,物流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商品交易市场。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型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本地工业企业设立的销售企业,外地工业企业在重庆建有生产基地的销售企业,企业自办物流企业不纳入评选范围。

评选数量分配:商品批发、零售业评选30名,餐饮业评选30名,商品交易市场和居民服务业各评选10―15名,物流业和住宿业各评选5―10名。

(二)入围条件

1.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的企业,必须是盈利企业。

2.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批发、零售企业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

3.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独立法人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独立法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5.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非独立法人商品交易市场年交易额20亿元以上。

6.当年无新增欠税,养老保险费当期无欠费,若历年有欠费应按补缴计划完清。

7.承诺在“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信息服务系统”中按时提供有关信息。

8.企业当年发生以下情况,取消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的评选资格: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事故;发生重大环保责任事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情况。

四、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评选指标

商品批发和零售企业评选指标包括商品销售总额、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物流企业、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评选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缴纳税金总额、从业人员。商品交易市场评选指标包括年交易额、市场经营面积、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上交税费。

1.商品销售总额:指售予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商品金额。连锁经营企业发展加盟店,所获得的加盟费以10倍计入商品销售总额。

2.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企业年营业额。

3.利润总额:指企业全部利润总额,财政补贴收入和税收返还收入应从企业利润中扣除。

4.缴纳税金总额:指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5.从业人员:指报告期内企业平均员工人数。

6.年交易额:上一年度内商品现货交易与合同兑现交易的总额(以统计局或工商局核准数为依据)。

7.市场经营面积:包括市场商品交易、仓储设施、停车场等一切产生运营收入的使用面积。

8.市场安置就业人数: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及商户经营就业人数总和。

9.市场上交税费: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商户缴纳税金、工商管理费总和。

(二)计分办法

计分办法采用相对化处理方式,将不同企业(市场)的经济指标转化为同度量数值,计算公式为:Yij = Xij/Xj

其中,i表示参加考核的序号,即i=1,2,3,4……;

j表示参加考核的企业(市场)的指标序号,即j=1,2,3,4;

Xij表示第i个企业(市场)的第j个指标的实际值;

Xj表示第j个考核指标在全市最优值(或最大值);

Yij表示第i个企业(市场)的第j个指标的最终指数值。

(三)指标权重

在商贸流通100强考核评选中,由于各项指标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指标赋予不同的权重(见下表)。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考核指标权重

企业类型  考核指标  权重%  商品批发和零售
企业、物流企业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40  2.利润总额  20  3.缴纳税金总额  20  4.从业人员  20  餐饮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  1.商品销售总额(营业收入)  30  2.利润总额  20  3.缴纳税金总额  25  4.从业人员  25  商品交易市场  1.年交易额  40  2.市场经营面积  20  3.市场安置就业人数  20  4.市场上缴税费  20

(四)采用总指数法进行考核。企业(市场)各单项指标综合考核实际值的总和(ΣYij),就是该企业在综合考核中的总指数,以此分别排定该企业的名次。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加1分排定名次,烟草、盐业等专营性企业降2分排定名次。

五、评选程序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商考办)具体组织实施。

(一)由符合入围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市场)自愿申报,填写《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考核评选申报表》(见附件),提供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由企业总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劳动保障、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查。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对参保的情况、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进行审查;国税、地税部门等对税金解缴情况进行审查。

(三)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审核上报的商贸流通企业财务指标数据进行审查,考核评分,提出“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命名。

六、奖励办法及奖金渠道

(一)奖励方式

批发零售企业按排位名次分四档计奖:

1.第1名奖励20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15万元;

3.第5名至第14名分别奖励10万元;

4.第15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5万元。

餐饮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三档计奖:

1.第1名至10名奖励3万元;

2.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万元;

3.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万元。

商品交易市场、居民服务企业、物流企业、住宿企业按排位分三档计奖:

1.第1名奖励3万元;

2.第2名至第4名分别奖励2万元;

3.第5名至第15名分别奖励1万元。

(二)奖金渠道

奖励资金统一在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切块安排。

(三)奖励对象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中的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物流企业、住宿企业、居民服务业企业和独立法人市场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进入100强的非独立法人市场的奖金由市场管理处用于培育市场发展。

七、配套措施

(一)评选出来的“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并编辑出版企业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二)为鼓励公平竞争,“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不搞终身制,每年评定一次。

(三)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大市场战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市场)做强做大,从企业重组、发展及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由市商考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实行举报制度,对考核资料不实,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荣誉的企业,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取消“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称号,收回荣誉牌匾和证书,追缴奖励资金。

八、组织领导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的评选工作由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考核评选申报表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移动电话:

申报声明:

本企业自愿参加“重庆市商贸流通100强”评选,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如有虚假等不实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注:申报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企业印章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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