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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纺织部、商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搞好军需纺织品生产供应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0-19

施行日期:1988-10-19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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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把军需物资的供应作为政治任务完成,以保障国防需要。认真做好军需纺织品生产供应工作,使军队、武警、公安人员按规定标准着装,是关系到军队建设的大事,是保证军队、武警、公安人员顺利执行各项任务的重要条件。为此,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历来非常重视,生产企业也做出了贡献。为了确保今后军需任务的完成,从1989年起,特作如下规定:

一、军需纺织品折算的棉纱量及具体的品种数量均纳入国家计划指标,但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指标,由部门单独下达到承担军需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并确保各地(地方也要确保生产企业)不因承担军需品生产而影响其计划水平。

二、军需纺织品生产供应任务,由纺织工业部落实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生产企业,由总后勤部驻各地的军需生产材料供应站与生产企业签订年度供货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经济责任。

三、年度军需纺织品所需棉花由商业部从纺棉资源中单独划出,由商业部商纺织部按供货合同安排供应;化纤由纺织部从总资源中单独划出,按供货合同安排供应;厂丝、丝棉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从总资源中单独划出并安排供应。所需羊毛由中央外汇进口解决。各级主管部门及供应单位要确保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截留。

四、军需纺织品及各种纺织原材料,要按物价管理权限,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物价部门的统一定价。无统一定价的产品价格,由供需双方商定。

国家计委 纺织部 商业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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