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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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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1-23

施行日期:1989-01-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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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随时告纺织部生产协调司。

这个方法是在纺织工业部生产司原“印染废水治理分档考核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庄将原来仅考核印染废水扩大到考核包括化纤、洗毛、麻脱胶等废水在内的整个纺织工业废水,并在考核方法和标准上作了适当的修改。(本办法从1989年1月起开始试行,原《印染废水治理分档考核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纺织工业废水治理考核方法(试行)

为促进纺织废水治理工作,提高废水治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持制订本考核方法。

一。废水治理考核由各地区分行业进行,具体分类如下:

1.印染废水:包括棉、毛、麻、丝、化纤、针织、复制等企业的染整(预处理、染色、印花、整理)废水。

2.化纤废水:包括粘胶纤维、锦纶、维纶。涤纶,睛纶生产废水。

3.麻类脱胶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脱胶水。如与麻染整废水混合处理的,则应计入印染废水中。

4.浆粕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如与粘胶纤维纺丝废水混合处理的,则应计入粘胶纤维生产废水。

5.洗毛废水:指单独处理或排放的。如与毛染整废水混合处理,则应计入印染废水中。

6.纺机生产废水。

对需治理废水量为200吨/天以上的企业进行考核,需治理废水量小于200吨/天的企业暂不考核。

二、考核标准

以Gs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依据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见考核表格)

1.废水治理企业个数(包括需治理企业数、已治理企业数),治理率。

2.废水治理量,包括全年需治理废水量,已治理废水量。已治理与需治理水量之比为治理率。

3.废水经过治理后需各项指标全面达标分可计入达标水量,达标水量与已治理废水量之比为达标率。

四、考核办法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纺织厅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考核数据(包括本地计划单列市数据)。

宏大纺机制造(集团)公司、仪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汇总本公司所属厂数据。六丝绸公司汇总丝绸染整废水数据。

2.计划单列市考核情况和数据汇总后报本省及纺织部各一份。

3.考核表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纺织工业部。纺织工业部汇总后将考核情况通报各地。

废水(水量)治理率达80%以上,同时废水治理后达标率为70%以上者,为一档水平。

废水(水量)治理率达70%以上,同时废水处理后达标率为60%以上,低于一档水平,为二档水平。

废水(水量)治理率达60%以上(不到70%)者为三档水平。

对达到一、二、三档治理水平的地区或市,视其原有基础,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

4.有条件的地区可按1985年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纺织工业部门实施细则》开展“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的工作。

纺织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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