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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0)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13

施行日期:200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是一项关系全国经济建设大局的政治任务,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各区、县级市领导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

二、我市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市计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工商局、技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并参照省的责任制形式,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

三、我市关闭小钢铁厂的工作原则是:谁批准谁负责,谁投资谁承担风险,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须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0〕15号文件规定的清理整顿范围、要求和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摸查的基础上,全面调查辖区内所有小钢铁厂情况,并于6月31日前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小钢铁厂名单送市经委。

四、市人民政府将于7月协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由市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0〕15号 2000年3月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目的是加大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各地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这次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办发〔2000〕10号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各项工作。

二、我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指导、监督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从现在起,各地一律不得再审批新建小炼钢、小炼铁项目;在建的小钢铁厂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今年不得批准扩大现有炼钢、炼铁生产规模的技术改造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小炼钢厂和小炼铁厂的单位,除按国办发〔2000〕10号文规定处理外,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中小钢铁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于3月底前,按国办发〔2000〕10号文要求提出应予取缔、关停的小钢铁厂名单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核实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五、各地要及时向省经贸委报告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进展情况;省经贸委要及时向各地通报全省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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