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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0

施行日期:2006-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是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压缩过剩的生产能力、加大钢铁工业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冶金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等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成立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在省控制总量、关闭“五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有清理整顿任务的市、地都要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

二、认真核查,摸清情况。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对这次清理整顿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登记造册,并在6月底前报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

三、统一部署,各司其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省及市、地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环保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搞好小钢铁厂的关停工作。

四、及时反映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工作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反映并妥善处理关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注:国办发[2000]10号文已刊登安徽政报2000年第5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二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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