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06

施行日期:2004-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每年农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允许在下列区域的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放:

(一)鲸园、环翠楼、竹岛办事处所辖区域;

(二)孙家疃镇的王家村、合庆村、陈家疃村、黄泥沟村所在区域;

(三)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区域(不含初村镇所辖区域);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威铁路以东,海埠村、华能电厂连线以西,江家寨以北区域。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的地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确定,并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爱护公共卫生,遵守社会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学习和休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有监护人看护。

第五条 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在限制燃放的区域、时间举行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第七条 在威海市区范围内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7月31日威海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威海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