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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15

施行日期:2006-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财政局、经委、商务局,各有关省级企业:

为推进我国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鼓励纺织企业 “走出去”,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各市州财政局、经委对当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于2006年9月2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委。

省级企业于2006年9月20日前按照通知规定,将纺织行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经委。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商务厅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关于促进我国纺织行业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227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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