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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加强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储(粮)字第6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10

施行日期:1991-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粮食是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用于储粮害虫防治的化学药剂直接关系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此类药剂的选择、控制是十分严格的。该类药剂必须在国家农药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由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毒理、毒性的实验和鉴定,并制定国家卫生标准和残留量的检测分析方法,再由商业部组织对害虫的毒力、药剂的残效期、粮食发芽力的影响、施药方法、防护措施等实验研究,并制定出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经鉴定、考核认定可行,正式批准后,方可使用。

目前我国经批准用于储粮害虫防治的薰蒸剂有氯化苦、溴甲烷、磷化铝、磷化锌加酸、敌敌畏和环氧乙烷(只限处理矮腥黑穗病疫麦);防护剂有宁波农药厂生产的防虫磷;空仓和器材杀虫剂有辛硫磷、敌百虫烟剂、杀螟松、马拉硫磷。为确保储粮和人员安全,商业部(87)商储(粮)第7号文件印发的《粮食储藏技术规范》明确规定除上述药剂外,使用其它药剂(包括新药剂),须报经商业部批准。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和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把一些农田用的杀虫农药,更改名称后,出售给农民或粮食部门,用于储粮害虫防治,已造成多起粮食污染事件。为对人民负责,确保储粮卫生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严格执行商业部制定的《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除上述规定的药剂外,其它药剂一律不准用于储粮的害虫防治。

二、各地对用于储粮新药剂的研究,要报省级粮食局(厅)批准,并报商业部备案。试验用粮总量在万公斤以上的,必须报商业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所辖地区粮食部门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经常了解各地对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凡是用未经批准的药剂处理过的粮食,不得收购,如发现已收购入库的要立即封存,不准销售、食用和外调,并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商业部粮食储运局处理。

四、对有章不循,乱购农药用于储粮害虫防治,造成粮食污染和人员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承担后果。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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