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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8

施行日期:2006-08-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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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席位持有机构: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募集验资成立。根据华泰证券申请,本所将自2006年8月10日起为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提供转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转让业务。

二、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日期为2006年8月4日,存续期为三年。受益凭证简称“天电收益”,证券代码为“119010”,到期日为2009年8月4日,次日起终止转让。

三、“天电收益”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四、“天电收益”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时间自上午9:30至下午3:30.转让数量和价格由双方根据前款规定自行商定。

五、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大宗交易系统的意向报价功能为“天电收益”的转让提供双边报价,其报价和成交确认信息将通过本所网站公布。

六、投资者首次参与“天电收益”转让前,会员应当向拟参与转让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产品风险揭示书。

七、本所可根据需要暂停或终止“天电收益”转让服务。

八、会员或基金公司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使用的数字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关于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字[2005]108号)。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八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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