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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1]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6

施行日期:2001-06-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泸州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励暂行办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农业(农业、畜牧、林业、水电渔业、农机、乡镇企业,下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试点、示范先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

(一)应用于我市农业生产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推广和转化),属于国内或省内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我市推广、应用和发展已有的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我市重大农业项目、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申请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申报材料要求,以及评审标准,年经济效益 的计算方法,经济效益额度和推广面积限额,社会效益的衡量方法等,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五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严格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定、择优奖励。每年控制奖励15个农业项目,其中市农业局5个,市畜牧局3个,市林业局2个,市水电局2个,市农机局2个,市乡企局1个。

其奖励划分为下列三等:

奖励等级奖金金额奖励项目控制数荣誉奖

一等奖10000元3奖状

二等奖6000元5奖状

三等奖3000元7奖状第六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状发给做出主要贡献的组织;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按 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不得搞平均主义。若当年请奖项目不符合评奖标准,可以缺项,不得降低标准评审。

第七条 设立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评审 工作。市农业新技术应用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商定。

评审委员会分别下设行业评审小组,行业评审小组由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 利局、市农机局、市乡企局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级农业新技术应用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单位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县、区农口各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市奖条件的,报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农业新技术应用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

(二)各行业评审小组负责评审该行业的请奖项目,并对拟奖项目的等级提出建议。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各行业评审小组建议奖励的请奖项目。

第九条 农业新技术应用奖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支农资金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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