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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发(2002)6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30

施行日期:2002-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要取消下列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

(一)各地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修建乡村道路、民兵训练等“乡镇五项统筹”)、各种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其他专门面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项目。

(三)各种达标升级活动中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负担项目。

(四)村提留(即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村级三项提留”)不再按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取,农村税费改革后,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取新的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法收取。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加重农民负担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各种收费。同时,对继续保留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并向农民张榜公布。严禁在结婚登记、审批农民宅基地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行政行为中向农民搭车收费。

全面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修理、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列入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政府定价目录以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

三、加强面向农民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越权参与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农村税费改革初期3-5年内,停止面向农民的新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审批工作。对中央和地方明令取消的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部门、市、地、州和县市区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

四、涉及农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服务(除农产品安全外)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五、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收费性的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

六、严禁非法向农民罚款。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项目,坚决纠正因农民未完成种植养殖任务而处以罚款等错误做法。

七、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向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等活动,都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更不得以回扣等不正当的方式扩大发行,增加农民的负担。

八、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要加强农村用水和用电价格的管理。水利工程水费要按照实际供水量和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推行定额管理,按方收费,超额累计的办法,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农村用电要取消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外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和附加费。农村电网改造中不允许搭车收费,不允许向农民集资,已改造完的电网必须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未完成改造的地方要严格核定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减轻农民的负担。

九、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其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农村初中、小学代收费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并代收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票据管理。基层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向农民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收费票据。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财政部门要追究查处。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三乱”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予以纠正,对因“三乱”行为引起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严重事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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