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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

发文字号:厦委(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1

施行日期:2003-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

发展农业产业化,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增加农民收入、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一项主要措施。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大力度扶强扶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工业化、城市化,促进厦门全面建设海湾型城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此,本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于一般工商企业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支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龙头企业扶持的重点与目标

通过重点扶持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种苗业、无公害农业、农产品出口加工业和生态观光农业四大主导产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中介服务为主业,建立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争取到2005年培植形成6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总产值达100亿元以上。与此相应,为了实现扶强扶大的目标,对龙头企业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胜劣汰”的动态式管理。

二、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扶持

1、要加大力度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在现行有关部门正常资金扶持渠道基础上,2003年市财政安排1500万元作为扶持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以后逐年有所增长。

2、市财政各项涉农资金要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整理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龙头企业生产基地的中低产田改造、土地整理等;农业基本建设资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用于龙头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农业科技创新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项目。

3、将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技术改造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对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可有别于制造业的信息化建设要求给予倾斜,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资金的扶持范围;将龙头企业列为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扶持重点。

三、加强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

4、金融部门要把扶持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根据扶优汰弱的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建立适合龙头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在信贷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适当执行利率优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在继续做好为农户服务的同时,将优先用于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龙头企业加工农产品,用作原料的农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对加工出口的,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贷款。

5、金融部门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要开设为龙头企业服务的专门票据窗口,按照特事特办原则,提高结算效率。根据农副产品经销的特点,及时提供现金支付给农民。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根据所核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金融机构要增加金融产品,尽可能用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替代现金贷款,为龙头企业减少利息负担创造有利条件。

6、解决龙头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问题。龙头企业可以自有动产、不动产及名牌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抵押贷款。鼓励龙头企业联合成立互保性质的贷款担保组织,或作为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团体会员,或参股市、区现有担保机构,为龙头企业提供授权信用保证和专项信用担保,方便龙头企业融通资金。

四、支持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用地

7、龙头企业建设农业生产基地免交土地使用费,允许在基地内建设为农业生产配套服务的设施。

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收购场所用地和新办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等,其用地按农业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免收土地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经市农业、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技术开发用地免收土地配套费和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用地按工业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只收50%土地配套费,免收土地纯收益。

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服务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作价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

8、鼓励龙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龙头企业新建项目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工业园区在地价上给予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可由镇村提供土地,集中财政同发展资金,按企业生产需要就近建设标准厂房,优惠租赁或出售给龙头企业使用。

五、鼓励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营销

9、鼓励龙头企业进一步发挥带动作用。对企业每年度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发展订单农业收购本市农产品、或在本市范围内发展设施农业成绩显著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的,用于收购农产品的贷款,经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龙头企业实施种子工程,建设工厂化育苗种苗基地被列为市级种苗中心的;发展设施农业,建设集中连片温室大棚的;以及发展节水农业,实行连片微灌、滴灌、喷灌等节水设施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0、龙头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享受国家和市鼓励开拓市场、扶持出口创汇的有关政策,龙头企业出口农产品优先安排出口退税。

指导和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我国农产品进出口的合法权益。

11、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或从事农产品连锁配送和“农改超”项目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对龙头企业进驻农贸市场的农产品连锁配送点,头二年免收市场管理费,后三年减半征收。

12、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落实有关扶持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直接向本市农业生产者个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简化开具收购凭证手续。

六、鼓励龙头企业进行科研开发

13、被省部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园区或科技示范园区的龙头企业,享受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自认定之年起,其科技项目二年内按其实现利润的14%给予支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龙头企业自行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被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其中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起五年内,分别按其实现营业收入的5%和增加值的4%给予扶持。

14、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的“产学研”生产项目和龙头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给予优先安排,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

15、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计征之前予以扣除。对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可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进行技术开发项目,当年实现赢利而且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6、农业科技中介机构为龙头企业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按其为企业或项目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的5%和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

七、支持龙头企业体制与制度创新

17、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集中,支持农户自愿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承包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18、推动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规模化、集团化的路子。对于龙头企业新获或重新被确认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参股、控股、兼并和租赁等多种形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我市国有企业的,享受我市现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有关政策。对于龙头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审批,并做好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可优先安排发行企业债券,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改制为农业类上市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19、鼓励和吸引本市以外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将总部迁入厦门,享受《厦门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在厦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有关优惠政策。

八、改善龙头企业发展外部环境

20、政府以补助性拨款方式扶持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资金比重低于25%,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开发的,在按有关规定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同时,龙头企业可实行自行招投标。

21、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对龙头企业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优先安排龙头企业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数量大的,可实行预约认证。

22、促进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支持龙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而参与有关的国际标准和质量、环境认证,指导开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和申报工作,对企业新获国际标准认证和国际质量、环境体系认证的,以及产品新获国家“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23、建立和完善大宗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宗农产品所使用的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本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和收费大桥。

24、确保龙头企业用电、用水。龙头企业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和增加用水指标的,电力、水利、市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认真落实闽委发[2003]6号文有关电价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基地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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