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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试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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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1-27

施行日期:1986-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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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它们的经营范围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与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及其相互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迫切需要使用支票进行结算。同时,由于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在其消费活动中也有使用支票结算的要求。

但是,银行现行的转帐结算制度主要是用于对公的结算,以致个体经济户的经济往来主要是用现金结算,个人购物几乎都使用现金。

为便利商品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调节现金流通,简化清点和收付手续,并有利于聚集社会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决定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结算工作进行改革,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开办支票结算。

二、对未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户的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开办保付支票结算;为适应收款人使用票汇结算,在汇入地银行分次支付款项的需要,对汇票收款人也可以使用保付支票办理结算。

三、指定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

现将《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和《同城保付支票结算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同时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试行的《活期支票储蓄章程》及《支票储蓄帐户和储蓄支票的使用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以上四个文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并组织实行。

为做好以上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提高对党的经济政策的认识,进一步端正思想,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加强支票管理,防止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与扩大开展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加强服务的关系,积极做好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工作。

二、做好试点和推行工作。为了更好地取得经验,确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大连、哈尔滨七个省市为试行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结算的重点地区;确定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市选择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并总结试点经验。已经试行的地方,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行;尚未试行的,应抓紧拟订办法,先选择一、二个地区试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做好试行或推行工作。请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底之前将推行或试行的经验和情况报送总行。

三、做好宣传工作。现在有些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怕露富、怕政策变,不愿在银行开户。他们也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支票。这些都会影响支票结算的推行。因此,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使用支票的规定。

同时,还要向各销售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使他们积极收受支票和加强对使用支票的管理,以便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能够顺利推行。

四、创造条件、改善服务。目前,一些城市银行,尤其是大中城市银行的业务量较大。为了办好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支票结算,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服务。例如,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有条件的行处可以设立个体专柜;培训干部,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顾客等候时间等。

五、加强领导,保证推行支票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是银行结算工作的又一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都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拟订办法,确定试行地区,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基层银行没有结算专管员的,应抓紧配备一定数量、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结算专管员,做好结算的调查研究、宣传辅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附件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基本规定(略)

附件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同城保付支票结算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同城保付支票结算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个体经济户、集体及国营企事业单位间商品交易和其它款项的结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付支票结算,是由付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包括城市信用社、储蓄所。下同),由银行按照交存的款项在付款人填写的支票上进行签证或者银行签发保付支票,给付款人在同城向收款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人(以下简称收款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三条 保付支票可用于支付货款、劳务费用以及其它各种款项,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

第四条 保付支票一律记名。不得流通转让。

第五条 保付支票的金额起点,由各地根据情况确定。

第六条 保付支票要规定有效期。启签发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第七条 付款人办理保付支票结算,银行可以采用以下两种做法中的一种:

一、付款人填写一式四联保付支票,并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现金的免填此联)后送交银行。银行审查并收妥款项后,在保付支票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交给付款人持往收款人办理结算。

二、付款人填写支款凭证(送交现金的填写现金缴款单)送交银行。银行审查并在收妥款项后,签发保付支票交给付款人持往收款人办理结算。

第八条 收款人收到保付支票后应认真进行审查:

一、收款人的名称是否相符;

二、是否加盖签发银行结算专用章;

三、是否在规定的金额起点以上和有效期内;

四、保付支票内容有无涂改。

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凭以办理转帐结算。

第九条 保付支票过期或因故未用;付款人应持票到原签发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对已开户的付款人,应将款项转回其存款户;对未开户的付款人支付给现金。

第十条 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保付支票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收款人声明,请其协助防范。经收款人查对确未使用,在函件上签章证明。付款人在有效期满十天后可持函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一条 付款人办理保付支票结算,银行每笔收取结算手续费二角。

采用第七条第一种做法的,银行应向领取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收取凭证工本费。

附件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活期支票储蓄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活期支票储蓄章程

为积聚“四化”建设资金,适应教育、科研、文艺、医务等单位的高级知识分子和归侨、侨眷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的需要,便利收支结算,节约现金使用,特举办活期支票储蓄(简称支票储蓄)。

一、开户:由储户提出申请,经银行信用审查,同意后开户,开户时,伍百元起存,以后续存下限金额。

二、存款:存款时填写解款单,由银行盖给回单,存入现金,当时入帐;存入票据,待款项收妥后入帐。

三、取款:取款时,签发支票,加盖原留印鉴,凭以向银行支取款项。

签发的支票,左上角划上二条斜形平行线者为“横线支票”,只限转帐,不得支现。

四、退票:签发的支票,如签章不符,存款不足,数字不清或涂改,日期不明等原因,银行即行退票。对签发空头支票者,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的罚金,并终止使用其帐户。

五、挂失:凡签发的支票、印章如有遗失,应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前存款已被支付,银行不负责任。(总行转发注:由于付款人签发的支票系给销货单位,对遗失的支票银行不宜办理挂失,应请销货单位和银行协助防范。)

六、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来到结息期而清户者,按实存天数计息。

七、清户:结清存款时,应把剩余的空白支票交还银行。

八、未尽事宜均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存款章程》办理。

支票储蓄帐户和储蓄支票的使用规定

一、支票储蓄帐户的使用:

1.存入现金、解入票据。解入的票据以确系本人应得款项的储蓄支票,单位签发的现金支票以及银行开发的银行转帐支票为限。支票如系抬头,应加盖背书,银行于款项收妥后入帐。

2.本人的工资、奖金、稿酬、津贴等转帐存入。上述款项可由付款单位签发“委托银行转存储蓄款专用凭证”通过交换划入帐户。

3.异地汇入本人的应得款项和侨汇的入帐。

4.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入帐。

5.签发支票、支取现金和支付购买商品、劳务服务等款项的转帐结算,以及向开户银行和有关公司解交房租、水、电等公用事业月费。

6.支票储蓄帐户,不得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

二、储蓄支票的使用:

1.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用兰黑墨水或墨汁填写,字体端正,盖印清楚。

2.支票有效期为四天(签发日除外,到期日如逢例假顺延)。

3.签发支票,帐户内必须有足够存款,否则银行将予退票。对签发空头支票者,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一罚金,信用不佳应终止使用其帐户。

4.签发支票是否抬头,由储户自定。抬头支票需经收款人背书后,方可办理入帐或支取现金一同支票抬头系单位名称,解入银行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单位可不盖背书。

5.在支票左上角划二条斜形平行线(//)者,为“横线支票”,只限转帐,不得付现。

6.支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金额无角分者,应在元位后加写整字,金额和抬头填写错误,不得更改,其它各栏填错,可以在改正处加盖预留印鉴证明。

7.支票存根联,归储户保存,以备日后查考。结清销户时,未用空白支票应交还银行。

8.支票户领用的支票,不得转让给其它帐户使用。

9.已签发的支票、印章如有遗失,应即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挂失的存款在七天内应保留在帐户内。在通知挂失前,存款已被支付,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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