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4-09-27
施行日期:2004-09-27
时效性:已失效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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