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芜政办(2004)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28

施行日期:2004-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着力抓好棉种生产管理。加强棉种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常抓不懈。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棉种市场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全市的棉种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不法行为,维护棉农的合法权益。对目前已经出现假棉种坑农事件,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各地要高度重视棉花良种繁育,加大良繁区良种棉收购和棉种精加工处理,努力提高棉种的科技含量和质量水平,确保明年棉花生产用种。

二、加强对新棉收购、加工企业安全生产督查。棉花收购和加工企业的法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要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对因未按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近期由市、县供销社牵头组织安全生产、消防等有关部门对辖区里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准备情况作一次全面督查。督查情况由市供销社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

三、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棉花市场准入制度。对没有经过资格认定而收购、加工棉花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其收购、加工的棉花,棉花经营企业和棉纺企业不得采购,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公检或接受委托检验,税务部门不得将这类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厉查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以挂靠、租赁、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提供便利,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禁止超越工商登记范围从事棉花收购加工工作。

四、严格棉花质量监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棉花质量监督,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混等混级、质量与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要运用价格手段引导棉农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避免混入异性纤维。各类棉花企业要配备合格的检验仪器和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五、认真落实棉花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及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棉花企业发放收购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新棉上市季节对产品有销路的纺织企业要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棉花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市外资本依法经营棉花。各地不得采取设卡、上路检查等手段阻碍棉花的正常流通,确保不出现农民卖棉难。

附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