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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市农办[2005]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23

施行日期:2005-05-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23日

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农业名牌战略,加大对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扶持和保护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加快品牌建设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合作社、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其当年新获得省级以上有关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的产品,包括: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森林食品等,均可以申报享受市政府一次性资金奖励的扶持政策。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凡当年获得国家级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AA级质量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凡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A级质量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5万元;

(三)凡当年获得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四)凡已获得过品牌建设奖励的农产品,今后由低一级别向上一级别升级按差额给予奖励;凡是同一系列不同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认定),如系列产品在5只以下的仍按取得的认证档次的一次性标准给予奖励,若超过5只以上的则按每超一只产品另加0.5万元奖励计算。

三、申报奖励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奖励项目及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手续。具体申报工作由市农办负责。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填写《杭州市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复印件,经所在区、县(市)农办会同农业局、林业局和质监局共同审查后,统一报送杭州市农办(经济发展处)。

(三)市农办将会同财政、农业、林业和质监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对初审合格单位及其主要申报数据进行公示后,提出奖励方案,报请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审议决定。

(四)对批准获得上述奖励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办、财政局和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达奖励文件。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市农办、市财政局、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二)凡申报农产品品牌建设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与其它任何评价结果对接。

(三)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如查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当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杭州市委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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