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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联[2005]44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3

施行日期:2005-11-2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液态奶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态奶重点生产企业进行驻厂监管

请地方政府负责,质监部门牵头,组织成立由地方质监、发改(经委或经贸委)、工商、农业等部门参加的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各部门人员、相关食品专家驻厂监管。从12月5日到12月26日,为期3周,确保每天驻厂时间不少于8小时,对液态奶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国前列的12家企业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加工场所(名单见附件1)进行驻厂监管。其余企业是否实行驻厂监管由各地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驻厂监管要严格监管生产液态奶的各个环节,重点监督:一是原料进厂把关,包括原料奶、奶粉的数量与验收过程;涉及使用进口奶粉的,要核查2004年以来该企业进口奶粉的数量和使用流向。二是生产过程监管,包括原料预处理、标准化、灭菌、灌装过程,重点裣查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复原乳。三是查生产台账和销售台账,检查成品的数量是否与投料量、销售量相符,准确掌握销售渠道和去向。四是检查产品标签标识,凡是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复原乳的,必须如实按有关规定标注。

驻厂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凡是发现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驻厂监管人员报告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吊销有关证照,并依法严肃处理。驻厂监管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驻厂监管结束后,以省为单位,由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就驻厂监管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每厂1份),于2005年12月29日前报质检总局,并由质检总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务院。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各地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组织地方质监、发改(经委或经贸委)、工商、农业、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实施驻厂监管以外的液态奶生产企业和所有液态奶产品的市场销售企业,检查日期自2005年12月26日至2006年1月16日。

对液态奶生产企业检查内容与驻厂监管相同;销售企业主要检查使用复原乳的产品是否裣验合格、标签标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通知》规定等严肃处理。

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农业部对液态奶中的复原乳问题进行联合抽查,及时发布抽查结果。各地执法检查中涉及需要抽样检验的,统一由省级工商、质监部门组织实施,样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检验。抽样送检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列支。

各有关部门要公布液态奶监管电话,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于2006年1月17日前将本地联合执法检查情况提交给质检总局,由质检总局汇总后及时报送国务院。

三、进行突击性督查

由质检总局牵头,成立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工商总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组成的3个液态奶监管工作联合督查组。每组检查1至2个省,分别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带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适时组织对液态奶生产经销的重点省份、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性督查。

由质检总局牵头,质检、发改、工商、农业、海关等部门成立由有关乳制品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解决液态奶监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充分做好液态奶监管的宣传工作

各省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液态奶产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奶农和液态奶加工企业的利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益。各省质监、工商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液态奶抽样送检结果涉嫌与标识标注不符的,一律由省级局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由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有关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未经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同意,各地质监、工商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复原乳抽样送检结果。其他部门也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复原乳的液态奶监督检查信息。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液态奶监管专项工作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以及液态奶的科普知识。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对于液态奶生产经营的主要企业,有关部门在督促其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同时,要积极组织部分知名企业向社会作公开承诺,承诺其生产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标注,承诺其销售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名实相符。

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企业公开承诺等活动期间,相关部门要积极请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新闻机构派记者参加。

附件:1.液态奶市场份额居前列的12家企业生产厂点名单(略)

2.国家指定承担复原乳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略)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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