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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合政(2005)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4

施行日期:2005-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皖政〔2005〕7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全面摸清我市农业资源状况,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搞好这次普查,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市政府成立合肥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抓紧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如期完成普查任务。

三、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普查是和平时期最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各级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落实农业普查经费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要结合普查工作的难易程度,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农业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五、科学实施,依法普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工作任务到位。要科学制定普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周密部署,采取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各阶段工作任务。

凡在我市境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干扰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中的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合肥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监察厅安徽省统计局关于违反统计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皖监〔1997〕4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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