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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7)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05-29

施行日期:2007-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改革和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

(一)正确认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状。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不清,事企混淆,公共服务职能有待加强;体制不顺,条块分割,人力技术资源配制不合理;机制不活,管理松散,技术推广指导服务工作不到位;保障不足,装备落后,农业科技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不广泛;队伍不稳,知识面窄,很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教兴农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经,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手段和组织保证。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自觉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三)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我省集边疆、山区、民族、贫困“四位一体”的基本省情出发,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健全公益性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运转协调、服务到位、充满活力、农民信赖的多元化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四)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五)强化公益性职能。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机安全监理;农林水资源、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森林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管理;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安全管理、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明确细化、分解和落实,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收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移交综合执法机构,不宜收归或移交的,依法采取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继续赋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六)合理设置推广机构。县级要本着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根据县域农业产业特点、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等情况,调整和合并现有分散的专业站所,因地制宜综合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乡镇级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的要求,对经济较发达、人员较集中且农技推广、森林管护、水利建设管理任务较轻的乡镇,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辖区面积大、农村人口多、森林管护和水利建设管理任务重的乡镇,可分行业单独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处于城郊结合部、农业人口比重小、农技推广服务任务轻的乡镇,可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的具体模式,由各县根据乡镇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发[2006]78号)的要求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职能的履行。种子管理体制机构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6]174号)的要求实施。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七)理顺管理体制。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为便于县级主管部门整合县乡技术力量,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的培植,确保重大农业、林业、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方式,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在人员的考核、调配、晋升等方面,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提供服务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八)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由各县(市、区)具体测算,统一核定,按照程序审批。为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在改革中,要保持现有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总数的基本稳定,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化,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防止简单的合并和精简。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九)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实行聘用制,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聘用办法由当地县(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十)提高队伍素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要制定具体措施,促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适当倾斜。要重视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一)创新运行机制。要积极创新农业技术推广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考核体系,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各县(市、区)要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将考核指标量化、细化,严格工作业绩考核,形成长效管理制度。要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要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三、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十二)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多渠道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行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十三)放活经营性服务。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乡镇供水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可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立足当地实际,根据本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积极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农情统计、森林防火、汛情旱情监测等工作。各地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十五)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积极探索各种分流和安置渠道,稳妥地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对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要进行认真清理,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对于超编单位,要把住人员只减不增的底线,严格进人控制,逐步消化超编人员。对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到非国有企业和自谋职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衔接和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各州、市、县(市、区)筹措。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六)加强资产管理。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五、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协调指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改革健康发展。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帮助,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改革工作合力,做好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精心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同时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制定并落实改革方案,加快改革步伐。在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尤其要听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改革方案既要符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既要体现不同地域和行业特点,又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可操作性。各州、市的改革工作方案于2007年6月底前报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的改革实施方案于2007年9月底前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到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改革工作。

(十九)积极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化解各种矛盾,协调好各方利益,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确保推广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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