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劳社厅发[2003]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30
施行日期:2003-06-30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经研究,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予以废止。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3年6月3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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