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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决议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3-07-24

施行日期:200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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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法院要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要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要按照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严格审查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严把企业破产案件的立案关,防止“假破产,真逃债”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要严把破产清算关,认真履行对清算组的监督、指导职责,依法规范清算行为。要切实做好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评估、变现工作,增强透明度,接受企业破产案件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努力降低破产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配备高素质的法官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支持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要依法规范企业破产行为,防止企业借破产逃避债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要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职工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为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有利条件。要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与破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和行为。要加大对破产责任的追究力度。

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对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法院认真加以解决。要督促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预防和依法打击企业破产中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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