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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及设备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2-24

施行日期:1999-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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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原邮电部1995年制定了《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邮部〔1995〕614号文件),1996年又印发了《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实施细则》(计建引〔1996〕406号),对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工作做了详细说明。根据规定原邮电部及各省邮电管理局分别成立了合同预案审查办公室,在引进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进行合同预审。通过此项工作对引进项目规范管理起了一定作用。

由于国务院机构调整,原邮电部的有关职能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原邮电部合同预案审查办公室已撤销。

为保证通信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进口合同管理,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部决定将合同预案审查工作移交有关项目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国家邮政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项目,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对合同预案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部门可刻制合同预审专用章,也可使用局公章。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原合同预审办公室对本单位引进项目合同进行预审。由原邮电部进行预审的项目,移交中国邮电电信总局负责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项目的引进合同预审工作,由国家邮政局归口管理。

关于设备进口管理工作,通信运营企业的设备进口审查由综合规划司负责。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通信运营企业的进口申请表由部综合规划司审批、开证后,凭申请材料及综合规划司外经贸处的审批证明到经济运行司用章。综合规划司外经贸处审批证明一式两份,加盖外经贸处公章,一份由外经贸处留存,一份由申请单位作为到经济运行司盖章凭证,由经济运行司备案。各邮电运营单位在到部综合规划司办理进口手续时需出具合同预案审批表及有关文件。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一、关于印发《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614号)

二、关于印发《邮电部门引进项目合同预案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计建引〔1996〕406号)(略)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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