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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无线寻呼频率台站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4-01

施行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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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近几年来无线寻呼业务发展迅猛,对于满足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对通信的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寻呼经营单位过多,寻呼频率使用不规范,造成相互干扰严重,部分地区电磁环境趋于恶化,甚至严重干扰了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彻底解决此类干扰问题。现结合寻呼频率使用现状通知如下:

一、用于无线寻呼业务的频率应从严控制,原则上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指配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已分配给各省(区、市)无委办公室掌握的寻呼频率时,须先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同意。

二、150MHz频段内用于寻呼业务的频率数量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在东南沿海地区、对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有干扰的地区,还应逐步减少。目前已经将137.000-138.000MHz及广播、业余、射电天文业务等段内频率指配用于寻呼业务的,应限期收回。否则,造成干扰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使用上述频率的寻呼运营单位及批准设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干扰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的寻呼台,其发射机必须立即停机,采取措施消除干扰;采取措施后仍有干扰的,必须撤除。由原频率指配机关收回频率,不再作为寻呼频率使用,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并批准在京外设置的寻呼台站,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办理设台审批、核发电台执照、查处干扰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其台站资料核定表报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备案。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对无线电发射台站的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寻呼台站及其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确定,按照《关于审批无线寻呼发射台站站址技术要求的通知》(国无办频中〔1998〕101号)和《关于发布〈无线寻呼发射机技术指标〉的通知》(信无〔1999〕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频谱资源的保护和对电磁环境的监测。通过建立无线寻呼平台等方式,有计划地减少无线寻呼频率和发射台站,积极引导寻呼经营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道路。对于产生干扰严重威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安全、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拒不缴纳频率占用费的寻呼运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困难,在近期内消除对航空导航通信和水上通信业务的严重干扰。努力维护良好的电磁环境,促进无线寻呼及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健康发展。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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