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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实施政企分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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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23

施行日期:200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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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电信)管理局:

根据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最近批准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组建方案”,部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含北京、重庆电信管理局,下同)实施政企分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一)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承担的经营固定电信网络与业务的企业职能分离出去,保留邮电管理局的名称,继续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监管职能。

邮电管理局仍为正局级建制,继续实行以中央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体制。领导职数原则上一正一副。实行党组制,党的关系在地方。

(二)邮电管理局在有关通信法规和信息产业部授权范围内,负责:

1.贯彻执行通信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3.监管电信市场,受理、发放地区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进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负责地方通信服务资费与服务质量监管;

4.保证公用通信网的公平接入和互连互通,协调各通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

5.组织协调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救灾应急通信等工作;

6.负责通信资源管理,根据已有的授权,承担地区无线电管理等工作;

7.信息产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邮电管理局原则上设置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市场监管处。政府法制工作放在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在邮电管理局内单设的,增设无线电管理处,对外暂保留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名称。

通信行业监管任务较重的非省会计划单列市,可设立派出机构。

(四)邮电管理局行政编制一般为20-30人(不含无线电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

人员划分要根据完成上述职能的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并结合电信重组时的文件精神统筹安排。要配备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管理干部,从事通信行业监管工作,保证监管工作水平。

现确定在邮电管理局的人员,由于地方机构调整编制所限等因素,需要调离行政管理机构时,可以由中国电信安排工作。

邮电管理局不分担离退休人员。

(五)政企资产划分时,邮电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要保留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并具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车辆等。

在地方通信行业监管体制和经费渠道正式确定以前,邮电管理局的行政经费、工资待遇、养老保险、有关后勤服务等暂按原渠道办理。有关资产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电信企业列账。邮电管理局不承担债务。

邮电管理局原则上不挂靠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现挂靠在邮电管理局的通信行业中介机构,也要与政府分开,经费自理,在业务上暂由邮电管理局归口管理。

二、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

将原已经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电信局,更名为“中国电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例如“中国电信河北省电信公司”),作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比照正局级单位管理,设立党组,党的关系在地方。

三、领导班子考核任免

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电信公司的领导干部,由部在原邮电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中统筹安排与任免。

这次调整工作中,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提升行政级别,待工作一段时间后,根据工作业绩再予以考核确认。

四、工作进度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部审批。全部政企分开工作于4月底以前完成。

(二)邮电管理局现任领导班子要精心组织,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涉及资金及资产问题,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讲政治、顾大局,服从工作需要,保证政企分开后通信行业监管工作和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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