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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IP电话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3-31

施行日期:2000-04-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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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IP电话经过近1年的试运营后,将转入正式运营,现将IP电话业务正式资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话费维持现行资费标准,即:

国内长途电话资费:0.30元/分钟;

国际长途电话资费:4.80元/分钟港澳台电话资费:

(一)内地各地(不含深圳)至香港,内地各地(不含中山、珠海)至澳门,内地各地至台湾:2.50元/分钟;

(二)深圳至香港,中山、珠海至澳门:1.50元/分钟。

以上资费不含本地电话通话费,用户使用IP电话业务产生的本地电话接入费按现行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收取。

二、结算问题(一)国际结算国际来话终端费最低下限维持0.17美元/分钟,各单位尽快将具体执行标准报部。

(二)国内网间结算各运营者之间暂不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由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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