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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展览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0-12-27

施行日期:200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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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及职责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展览是展示行业发展成就、开展技术交流和进行经贸合作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加强管理,提高办展质量,使之规模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展览,是指以信息产业部名义主办(含联合主办)、支持、赞助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国际性会议附设的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展示会等。

第三条 部办公厅负责归口管理信息产业部的展览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拟定部的展览计划;督促、检查有关办展工作;筹划、组织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协调解决展览有关问题。

第二章 举办单位及职责

第四条 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信息产业部为主主办的展览,其承办单位应是信息产业系统有关单位。举办国际性展览,其主要国内承办单位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或科技部批准具有外展权的有关单位。

第五条 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展览的方案和计划,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承办单位主要负责招展、布展及会务事项。

第六条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以及主办单位之间,必须签订规范的办展协议或办展委托书,明确职责分工、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 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必须维护参展、参会单位的合法权益,其广告、宣传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招商、招展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不得寻求行政干预。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申办以部名义举办展览的单位,应于上一年的6月底以前将展览计划报部办公厅。申报的主要内容为:申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资格;展览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及组织招商招展的方案和计划、办展的可行性报告、联合办展或委托办展的协议等。部办公厅应于8月底以前将审批意见回复申办单位。

第九条 部办公厅商有关司局审核并拟定出信息产业部展览年度计划,征求相关主管部领导意见后报部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原则是:严格控制同类展览,鼓励联合办展;优先批准规模大、影响大、水平高、定期举办的展览;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单位承办的展览。

第十条 以部名义主办或支持、赞助的展览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会,其展览面积不应低于15000平方米。

(二)有关方面邀请我部联合主办展览会,其对方主办单位应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或部级单位。部原则上不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的下属单位联合主办展览会。

(三)以部名义支持、赞助的展览会,其主办单位应是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以部名义支持、赞助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下属单位主办的展览会。

(四)以部名义主办或支持、赞助的展览会,经部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五)除部办公厅以外,一律不以部机关司局名义主办、承办或支持、赞助展览会。

(六)以部名义主办的国际性会议附设的展览,凡展览面积在1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均按展览报批。

第四章 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对已经批准的展览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因故提前、推迟、停办或更改名称、地点、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办公厅提出申请,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二条 以部名义主办的展览,其各项工作由部统一筹划和组织;新闻发布、开幕式等重要活动由部领导或部有关司局领导参加。

第十三条 以部名义赞助、支持的展览,其各项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开幕式等重要活动可视情况由部领导或有关司局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 与其他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展览,参照部主办的展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各承办单位在展览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部办公厅。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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