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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1-02-01

施行日期:2001-0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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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间业余无线电台活动的交流和涉外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华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籍国家政府与我国政府签署了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外国人或外国团体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置个人或集体业余无线电台。

第三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本人或团体拟操作电台人员必须持有所在籍国家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在所在籍国家没有取得操作证书的,须通过我国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获得《外国人个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或《外国人集体业余电台操作证书》;

(二)本人或团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我国接待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或其所在籍国家驻华使领馆证明在华身份的文件、本人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及护照影印件;

(三)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上述材料后,预先指配呼号;

(四)设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审核并办理设台手续,颁发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五)申请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电台执照设置电台。

第四条 临时来华人员(一年以下,不含一年)需要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

申请办理《访问者操作证书》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持本人护照和本国的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复印件)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二)由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核发《访问者操作证书》;

(三)持此证可以在我国集体业余电台或经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指定的个人业余电台进行操作。操作权限不得超出《访问者操作证书》及电台执照规定的范围;

(四)使用呼号为本人呼号/所在电台呼号。

第五条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业余无线电协议的国家的外国人来华旅游,需临时使用VHF/UHF频段设备进行业余无线电通信时,应当向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提出口头申请,经批准可进行通信操作。其呼号为本人呼号/B+我国区号。

第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设置和操作业余电台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操作权限和地点不得超越指定的范围。

第七条 外国人携带业余无线电设备入境,须按有关规定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来大陆设置和操作业余无线电台,参照此暂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外籍和港、澳、台在大陆就读的学生参加所在学校集体台的活动,和本校其他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条 业余电台应当接受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无线电运动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凡有违反本暂行办法和各项无线电管理规定者,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可给予停止操作或吊销《操作证书》的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给予吊销无线电台执照、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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