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函〔2007〕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4

施行日期:2007-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无线电通信频率资源十分紧缺,通信市场用多报少、乱用频率、一机多频、乱设电台的现象比较普遍,无线电通信相互干扰事件不断发生,连续发生了多起干扰民航、空军导航指挥和铁路调度等重大事件,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国防、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的重要通信,甚至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确保重要通信业务安全正常运行,科学利用国家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发展无线电通信事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无函(2005)53号)和《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在长沙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的批复》(湘无办发(2007)38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长沙推广应用900MHZ频段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

二、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一)频率范围:915.0125-916.9875MHZ;

(二)发射功率:手持台≤3W,车(船)载台≤5W;

(三)信道带宽:25KHZ或12.5KHZ;

(四)无中心通信系统频率容限:手持台≤±5PPM,车(船)载台≤±3PPM;

(五)杂散发射功率:手持台≤7.5μW,车(船)载台≤5μW.

三、电台呼号编码:DC1×××××。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审批长沙区域内150MHZ、450MHZ频段内的频率,已经使用以上频段并已取得合法频率的对讲机及其台站不得新增设备,使用期满的频率自动收回(原频率批复中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从实际使用时算起3年内自动收回频率)。

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900MHZ无中心系统按照核定设备区域码和用户地址码的办法管理。今后,我市设置无线电对讲机原则上都进入900MHZ无中心系统。设台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使用。

六、凡申请使用对讲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到长沙市无线电管理处申请核发电台呼号编码及电台执照后方能使用,否则将由有关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无线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