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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修改违章使用乘车证补收票价及罚款的规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代电(1991)69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5-22

施行日期:199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部铁运[1991]57号文《客规》修改后的有关条文,现对部(81)铁人字2190号文《关于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和部铁劳函[1990]476号通知中四、3“违章使用乘车证”中有关违章使用铁路乘车证补收票价及罚款的规定条文修改如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条文同时废止:

“站、车发现违章使用铁路乘车证的,均应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并按所乘列车的等级、座别、铺别、票面填写的使用人数加倍补收票款。对持借用、涂改、伪造、过期的乘车证,无规定证件、证件不全、借用或伪造证件者,一次性单程或往返的乘车证,按票面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区间里程(越站时里程计算到下车站)计算票价;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按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自有效期开始月份(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月)起,至发现月份止,按每月一次往返的里程计算票价;其它各种定期乘车证,按有效期开始日(过期的从有效期终了的次日)起,至发现之日止,票面填写的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每日乘车50公里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按每日乘车100公里计算票价。发现其它违章行为的,均按《客观》的规定相应处理。”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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