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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从捷克斯洛伐克进口载重汽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91)交财字42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6-11

施行日期:1991-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1991)外经贸欧函字第64号《关于申请对捷达特拉载重汽车减征车辆购置费的函》及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关于解决我对捷贸易顺差的请示》的抄送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涉及到减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事先并未经交通部、财政部会签同意即上报国务院说“交通部同意研究车辆购置附加费减按到岸价格的百分之五计征”,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鉴于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上的圈阅意见,我们将作为特例办理。请在与捷方签定合同后,将具体数量,车型,到达口岸函告,以便届时通知有关口岸办理减征手续。

交通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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