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检务(1990)46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2-31
施行日期:1990-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商检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第1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作价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应当报请我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此条款中所列商品按《商检法》的规定属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请各局视同法定商品,进行检验出证。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