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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5-10

施行日期:1999-07-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修改内容第十三条 “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修改为“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四条 全条内容修改为“自轮运转的(包括企业自备或租用铁路的)铁道机车、车辆和轨道机械,暂不办理保价运输。”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保价货物赔款通知书”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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