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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4-05-10

施行日期:1999-07-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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