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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水发(1998)25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5-04

施行日期:1998-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长江沿线各省、直辖市交通厅(局、办),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长江沿线各省、直辖市所属地方水路客运企业,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客运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很快。水路客运业顺应这一潮流,积极向旅游客运转变,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引起各有关方面重视并予以妥善解决。例如,在一些水路旅游客运热点地区如长江三峡,存在一哄而起,素质较低、秩序较乱的问题。尤其是一些以交通为主要用途的客班船打着旅游船的旗号对外宣传揽客,又难以提供名副其实、质价相符的服务,引起旅客大量投诉,甚至发生旅客集体冲击驾驶台,与船员发生激烈冲突,影响客船正常航行和危及航行安全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水运行业的形象和声誉。还有一些地方的旅游管理部门,以发展旅游为名,不适当地把旅游行业管理范围超越到水运行业管理范围,通过对普通客班船实行所谓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的方式,向船舶收取费用。这不仅违反了最近由国务院重新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而且扰乱了正常的水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了不利因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从事长江干线省际旅客(旅游)运输的企业和船舶,应按交通主管机关核准的航线范围和营运规模经营。客班船应做到“五定”(即定航线、定班期、定停靠港站、定到发船时间、定营运船舶)并严格按国家标准和部颁规章组织运营、提供服务和收费,确保运输安全。未经我部批准,客班船(包括组织顺道游的客船)不得以旅游船名义对外宣传、揽客并进行与客班船自身特点不符的经营活动,也不应该参加有关地方组织的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活动。

二、重庆市交通局、旅游局组织的国内旅游船定点管理活动,应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限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并按照自愿原则吸收符合我部规定条件的企业和船舶参加,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长江干线省际旅客运输企业及船舶的正常经营活动。重庆市交通局可按照国家水运法规、规章规定审批本市辖区内申报成立的旅游运输企业以及企业申报经营的本市辖区内旅游航线和旅游运输船舶,经营范围超出本市范围以及“三资”企业经营水路旅游运输的转报交通部审批。未经交通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长江干线省际运输船舶上悬挂或张贴与船舶营运管理有关的定点、定级的牌匾、字画或其他标志。

三、为加强对国内旅游运输企业和船舶的管理,并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对主要用于接待国内旅客、专门从事国内旅游运输的船舶,经交通主管机关审批并发给“国内游览客船”营运证后方可投入营运,其服务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远洋、涉外游览客船》(GB/T16890.3-1997)执行。凡从事旅游航线(包括省际和省内)营运的国内游览客船不符合该标准规定,以及客班船不具备合法营运手续和规定条件,不得投入营业性旅游运输。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已经交通部批准主要用于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并专门从事长江涉外旅游运输的船舶,按上述国家标准进行管理,并由部统一换发“涉外游览客船”营运证,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四、各船公司必须加强对客班船的安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驾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客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确保运输安全。水运企业及客船都要自觉服从交通及航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注意维护旅客权益,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

各级交通和航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长江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航管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时,应着装整齐,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做到不徇私情,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坚决斗争。凡无交通部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船公司及其船舶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依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打破地区封锁和独家垄断,反对形形色色的保护主义;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义对客船乱设卡、乱收费和乱罚款。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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