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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水发(1999)72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27

施行日期:1999-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辽宁、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主要港口港务局:

客滚运输是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运输方式。近20年来,沿海客滚码头发展到50多处,形成了一定规模和能力。客滚码头的生产直接关系到旅客和车辆的安全,来不得半点松懈和麻痹。为吸取11.24“大舜”轮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做好客滚码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近部水运司、海事局召集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我部《水路货物滚装运输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6号令)等有关客滚码头的规定,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务必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管理严密,清除死角,防止走过场。

二、各客滚码头必须配备车辆衡重设备。凡沿海客滚码头目前尚没有车辆衡重设备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建立(或设置)起来;目前已经有衡重设备的,应立刻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各客滚码头应当对每一辆上船车辆进行计重并及时通报给船舶,以便为船舶科学配载、防止超载提供准确信息。截止到2000年3月31日,仍未安装衡重设备,或者衡重设备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不得从事客滚运输经营业务。

三、各经营客滚运输的码头单位,应当依据船公司提供的限制装船的“三超”车辆(超宽、超长、超高的车辆)要求,定期在港口(码头)向社会张贴公告,让广大司机和货主单位及时了解具体要求,禁止“三超”车辆装船运输。

四、各客滚码头应当配备危险品检查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危险品检查制度,负责对进港上船的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按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严禁携带或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上客滚船。

五、各客滚码头专职检查人员应当提前在停车场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油箱渗油、漏油和车辆所载货物绑扎不良、外表状况不好的,应当要求司机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六、各客滚码头的旅客、车辆在上船或离船时,必须严格实行人车分流和人车分离,即:人车各行其道,上船时必须先上车,后上客;下船时,必须先下客,后下车,不得混行;车辆上船后,人员一律不得滞留车内,客滚码头单位要配合船舶做好人车上下船的疏导和秩序维护工作。

七、客滚码头夜间作业时,必须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

双重领导港口和各地方交通(港、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客滚码头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对现有的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自查和落实情况于2000年元月31日前报部水运司。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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