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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局直属各执法机构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交局[1999]11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30

施行日期:1999-12-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局属各交通行政执法处(局):

根据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渝府发[1998]23号文)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第一批市级罚款收入实行“罚缴分离”的通知》(渝财预[1999]216号文)等的规定和要求,为依法加强罚款收入管理,局决定从2000年元月1日开始在局直属各执法机构实施罚缴分离制度,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罚缴分离的单位。

市公路局所属重庆市公路养护段的路政机构、市运管处及交通稽查大队、市航运处及所辖航道管理机构、朝天门港航监督站、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及其下属各区县征稽所、市车购办、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及下属各综合执法中队,均应从2000年元月开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行政处罚罚款实行罚缴分离。

二、代收罚款的银行。

根据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的规定,代收罚款的各专业银行有: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中信实业银行重庆分行、上海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上列十家银行在全市各地设有分理处,受处罚当事人只能向各银行分理处缴纳罚款。各单位在各自执法区域内可就近选择确定一家或数家专业银行的分理处为收缴罚款的银行。

三、建立实施罚缴分离的工作制度。

(一)各执法机构应指定罚款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罚款票据的领发和保管,并应建立罚款票据的管理帐本。各单位的罚款票据管理员应在每月的30号统计汇总本执法机构当月的罚款数额,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法规处。

(二)各单位要建立罚缴分离台帐。罚缴分离台帐应包括年、月、日、顺序、编号、案由、处罚决定书编号、罚款执行数额、处罚时间、备注等项目。

(三)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统一格式的缴纳罚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的处罚项目编码和处罚单位编码使用市财政局和市人民银行统一确定的编码。

四、罚款解缴办法

(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定权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存根联,应在当日交单位的罚款票据管理员登录台帐。当场依法收缴的罚款当日上缴单位。各单位应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依法及时解缴代收罚款的银行。

各执法机构按法定的一般程序对违法当事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一并填发的缴纳罚款通知书,由违法当事者自行向指定的银行解缴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副本和缴纳罚款通知书存根联亦应交本单位罚款票据管理员登录台帐。

(二)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处罚收缴罚款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票据由市交通局统一向市财政局领取,局属各执法处(局)统一在局领取。并于次月汇总上报罚款数额的同时核销已用票据,最迟不超过次月10日。

五、各单位要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掌握下列法律法规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 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通知》(渝府发[1998]23号文)。通过组织学习上列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提高执法人员贯彻罚缴分离制度的自觉性,并使执法人员掌握罚缴分离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

重庆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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