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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价能交字(2001)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1

施行日期:200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管理,近期,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贯彻好《通知》精神,结合当前道路管理和清费治乱的工作实施,现将有关意见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对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等交通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大事来抓,认真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在这次道路客货运输交通秩序的清理整顿中,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并严格按《通知》规定,对涉及道路客货运输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各地物价部门要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专题材料于6月20日前报省物价局。

三、各地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认真调查和研究道路客货运输价格和成本因素,进一步规范管理,降低成本,更好地发挥运价对市场的调节作用。

四、请各地结合《关于整顿公路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重字〔1995〕217号),《关于规范高级客车运价的通知》(鄂价重字〔1997〕346号)、《关于调整汽车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标准的通知》(鄂价重字〔2000〕160号)、《湖北省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1996〕58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其中的有关收费规定如与本《通知》和前一时期国家清理治乱政策不符的,改按新颁布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53号)(略)

湖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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