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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客货运输车辆超载上路运行的通告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闽政(2001)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1-05-19

施行日期:200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统一开展整治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载工作。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整治公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载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5月25日起,从严整治城乡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违章行为,禁止客、货运输车辆超载运行。

二、全省客、货源单位和货主、港口、码头、车站等客、货发运及配载场、站要严格把好客、货车辆发运关,制止超载车辆出门上路。要建立责任人制度,对5月26日后,仍配装超载车辆上路的,对单位责任人和货主以强令、迫使、胁迫他人违章的行为予以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如发生与超载有关的交通事故,还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非法改装、拼装和货车违规加高栏板,增加车轴数、弹簧片数,客车加座、加装行李架等车辆,应于5月25日前自行拆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车辆的检查和检验,发现上述违章现象的要予以强制拆除。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运行的客、货车辆,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采取劝返或卸客、卸货措施,待违章现象消除后方可放行。对只处罚不消除违章现象的执法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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