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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的通告

发布部门:天津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7

施行日期:2002-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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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适应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改革和加强我市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根据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8月12日起,我市将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先从办理新车注册和外地转入登记车辆开始。试行的号牌种类限于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8月12日开始发放小型汽车号牌;10月8日开始发放大型汽车号牌;11月1日开始发放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号牌。其他类型的机动车以及已经领取“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暂不更换“二○○二”式机动车号牌。

二、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的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号牌的所有号码全部向社会开放,公安机关不预留任何号码。

三、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公安部《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编排规则》的规定,可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经检查确认该号牌编号尚未被使用的,即确定为该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自动放弃自主编排号牌编号的,通过计算机选号系统自动生成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确定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当场核发。

号牌编号字符位数共6位。车辆所有人可按如下规则自主选择号牌编号:一是三位英文字母加三位阿拉伯数字,如ABC-123;二是三位阿拉伯数字加三位英文字母,如123-ABC;三是三位阿拉伯数字加三位阿拉伯数字,如123-123.对三位相同的英文字母或三位相同阿拉伯数字,暂不作为号牌编号。如111或AAA.

四、试行的“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号码由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和号牌编号组成。汽车类号牌号码为上下两排结构,上排为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一位汉字加一位英文字母组成(如“津A”表示市车辆管理所),下排为号牌编号;摩托车类号牌号码为左右结构,左侧为机动车登记机构代号,由一位汉字加一位英文字母组成(如“津C”表示市车辆管理所),右侧为号牌编号。

五、试行的“二○○二”式机动车号牌上增加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码(VIN码)或者车架号信息,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挪用或损毁号牌,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六、汽车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号牌只有一块号牌,安装在车的后端。安装的号牌不得有任何弯曲、变形或遮盖,使用号牌保护架不得遮挡号牌上的任何字符。号牌横向应保持水平,纵向应基本垂直于地面,不得倒置安装。

七、已领取“二○○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机动车过户、转出、注销登记时,原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收回。收回号牌的号码经12个月后方可重新供选择使用。

八、试行“二○○二”式机动车号牌期间,“二○○二”式机动车号牌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同时有效。

九、“二○○二”式机动车号牌以及行驶证、固封螺丝、照片等收费标准仍按照现行的“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二○○二年八月七日

天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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