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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8

施行日期:2002-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市客运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建城(2002)3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从甲地到乙地,又在乙地区域内运营,属于异地经营。乙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根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有权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有权注销其车辆营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特此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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