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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开展公交营运车辆营运证2005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15

施行日期:2004-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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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公交客运单位:

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对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所辖的“车辆营运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为了有利于线路经营权管理,公交处将于2005年1月~2月,开展公交营运车辆营运证2005年度审验工作,现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要求:

1、审验范围:凡在2004年底前申领由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核发的“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正本)均属本年度营运证件审验范围。

2、审验条件:

(1)正常审验:凡属审验范围的车辆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机动车年审合格,经查投入营运的车辆符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车辆上的服务设施必须符合《上海市公共交通线路客运车辆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并且车龄符合:大、中型客车更新期8年,轻型客车更新期4年。凡达到以上要求的车辆予以办理正常审验手续。

(2)缓审:凡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车辆,经重新确认后再进行审验。

(3)注销:超龄车辆、未审验营运证的车辆将退出,不予审验。

二、工作安排:

1、各客运单位应加强对营运证审验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核对车辆行驶证与营运证,完备资料,掌握审验要求,做好审验的各项工作;

2、根据审验的通知要求精神,各客运单位要认真按保养工艺结合各级保养,检查车辆上的服务设施、空调设施,并确保完好,经自查后严格把关接受审验;

3、各客运单位由专人负责将本单位的车辆营运证按下发的车辆清册顺序相对应,做好资料准备待验;

4、审验时间待各单位资料整理完毕后由公交处通知前来办理审验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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