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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赤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赤政字(2005)0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4

施行日期:200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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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轴载质量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严禁超过下述规定: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40吨;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0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

上述情况中,载重轴一律按每轴每侧双胎计算,每减少二个轮胎减少4吨。

二、严禁“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发现,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更正。

三、由交通部门负责在罕达罕(克旗国道303线与通往黄岗梁铁矿公路的叉路口处)、土城子(克旗国道306线)、巴林桥(右旗省道205线)、海金山(翁旗国道305线)、牛古吐(敖汉旗国道111线)、三楞子山(林西县省道204线)、麻斯他拉(右旗国道303线)、十三敖包(左旗省道307线)、北山(红山区省道205线)等地设立临时性检测卸载点,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共同进驻,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交通、公安等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发现疑似超限超载车辆时可就地进行检测,确认为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令车主到指定卸货场进行处理。

四、凡运输货物行驶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由执法部门按如下规定处理:

1、暂扣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养路费交讫证等有效证件。

2、符合卸货条件的到指定卸载场将超限超载部分货物卸掉。

3、对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驾驶证进行违章登记。拒绝出示相关证件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无证处理。

对违章驾驶员进行违章扣分,累计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扣留驾驶证。

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执法机关进行违章登记3次以上(含3次)的,扣留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按《内蒙古自治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标准》的规定收取公路补偿费。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五、运输蔬菜、粮食等农副产品、鲜活物品、家电等不易卸载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除进行违章登记、对违章驾驶员进行违章扣分外,不得进行其他行政处罚。

六、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到交通部门办理通行手续方可上路行驶,未办理通行手续的按违章处理,并在补办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公路。

七、卸载后进行二次装运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八、超限超载运输煤炭被执法机关责令卸载的,所卸煤炭依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没。

九、实施卸载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除卸载煤炭予以罚没外,卸载其他货物由车主或者司机自行保管。车主或者司机需要执法机关协助的,执法机关可给予协助,并将货物保管期限、收费、愈期变卖等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车主或者司机拒绝卸货的,执法机关可强制卸除超限超载部分货物,由此给车主、货主造成的损失由车主承担。

十、拒绝或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故意违章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以及不服从执法人员指挥拒绝检测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为超限超载车辆倒货过卡的,按照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从重处理。

十一、各级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依法行政,遵守工作纪律。否则,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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