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水淹区交通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7〕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27

施行日期:2007-04-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水系发育,天然河流、湖泊众多,广大群众特别是涉水群众出行十分困难。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市正全力推进以人行桥代替渡口、以公路运输代替短途航运的“以桥代渡、以路代航”工程,力争用3至5年时间,基本消灭支小河流上的渡口。但是,部分地区在建设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时,没有同时建设人员、物资通行的设施,水淹区周围群众的出行更加困难,也导致自用船、渔船非法载客现象屡禁不止。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对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的建设、管理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加强对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建设的管理。按照业主负责、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和不再新增渡口、短航客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解决水淹区周围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二、凡新建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必须将水淹区的交通建设(主要是人员和农副产品进出通道)纳入项目建设范围,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改、水利、交通、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凡未将水淹区交通建设纳入项目建设范围的,一律不得审批或报批。

三、已建成和在建的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没有建设人员、物资进出桥梁、公路的,由该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的行业管理部门编制水淹区交通建设规划,并督促业主限期实施。

四、现有水库、水电站库区,在没有完成“以桥代渡、以路代航”工程前,各区县水利和水库、水电站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对库区船舶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

五、各区县政府于2007年6月31日前将已建成和在建的水库、水电站和其它拦河设施水淹区的交通建设总体规划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安监局、交通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