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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7)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07

施行日期:2007-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政府,省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农村公路养护市场,负责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审批,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二)行署、市政府负责本地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级交通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及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县(市、区)政府是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县(市、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县(市、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调整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五)乡(镇)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组织引导农民养好辖区公路。乡(镇)政府应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管,建立台理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

(一)省、市、县、乡四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

(二)各级交通、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工作。省政府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支出时,县道养护工程补贴资金平均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1000元;乡道养护工程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安排,平均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150元。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村级通畅公路的养护,省交通主管部门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应首先按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补贴标准用于村级公路养护,如有节余也可适当用于县乡级公路养护。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路况编制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后,抄报省、地市主管部门。

(三)要充分利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引导沿线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同时积极鼓励包括受益企事业单位在内的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财政、交通、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四、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所有等级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行养护作业的县、乡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五、统筹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应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领导。各行署、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落实,制定和完善各种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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