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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油提价收入财务处理和提高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3-13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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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提高原油出厂价格的通知》的精神,自1991年1月1日起,全国各油田高、平价原油一律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平价原油每吨提价34元,提价收入纳入预算,按规定缴纳流转环节各种税收。

二、从1991年1月1日起,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在现行按产量每吨提取49元的基础上,提高到59元,每吨提高10元。提取的原油储量有偿使用费进入生产成本,并全部上缴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专项用于石油勘探开发。天然气储量有偿使用费仍按现行每千立方米产量提取5元标准不变。

三、高价原油提价收入的财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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