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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工商局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4]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10-12

施行日期:1994-10-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工商局《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整顿成品油市场是今年国家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整顿市场秩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整顿我省成品油市场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切实整顿好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本省范围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需成品油,必须纳入当地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

三、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整顿

第六条 对现有的成品油经营批发单位严格进行清理,凡国务院[1994]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单位(包括省内石化总厂、油田、中石化销售华东公司所属单位),一律取消批发资格。其它的成品油经营单位经整顿合格后,才能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一律不准从事批发业务。

第七条 对中央在我省的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

第八条 省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省储备局系统所属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九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和群众团体,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其现有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机关脱钩,所销的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十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省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独资、股份企业)未经外贸部批准,不得在省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严禁在省内销售(经整顿合格的外商投资的加油站除外)。

第十二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省内销售。

第十三条 凡经营范围中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10月底以前,向当地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报告其隶属关系、资金、设施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各地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在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本地目前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的清查列册工作,并报告上一级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1994年12月至1995年2月,我省各级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当地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1、对现有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按本意见由县级以上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定其经营资格。经审核未重新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对现有加油站(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要按本意见及国家颁布的建设规范(国家建设部建标(1992)35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通知》)和管理制度(中石化销售公司中石化[1987]销库字119号《关于颁发“加油站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当地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并由当地石油公司纳入成品油配置计划,统一供油,悬挂“中国石化”火炬标志,逐步实行代销制。

3、对需要经过整改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给予15天至1月的时间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准营业。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4、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法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必须做到:

(1)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准变相加价或降价竞销。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要按国家定价挂牌营业。

(2)统一税种、税率,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不得实行包税,不准偷税漏税。

(3)严禁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缺斤短两,侵犯消费者权益。

(4)不许超越经营范围核定的品种经营成品油。

对违犯者要依法处理,直至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六条 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为避免石油库重复建设和保证加油站合理布局,新建石油库要征求省石油总公司意见,新建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要征求当地石油公司意见。当地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核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1995年3月至5月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地市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县(市)的整顿验收工作,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负责各地市的整顿验收工作。

四、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八条 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经贸委负责,会同工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税务等部门,成立“安徽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组织全省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机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市,县经贸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等部门,成立地、市、县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领导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省整顿成品油市场领导小组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违行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十九条 省内军队、武警所属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营业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但要将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联合办公室通报。

第二十条 本意见经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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