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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用电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电安生(1995)2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5-01

施行日期:199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电力工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于1995年4月17日至4月19日在上海市召开了全国计划用电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强化用电管理,并通过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和行政的手段,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稳定供用电秩序;提高供电质量,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对电力日益增长的需求,开创计划用电工作的新局面。现将两委一部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由两委一部提出并经会议讨论修改的《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意见》和《技术限电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意见1995年5月1980年,我国在河南郑州,平顶山试点峰谷分时电价,试点取得调整用电负荷的初步效果。1985年,国务院以国发[1985]72号文批转的《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国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程度不同地试行了峰谷分时电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制度没有得到普遍推广,实行范围很小,在调峰方面的效果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引起用电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高峰电力需求急剧增加,峰谷差明显拉大,电网负荷率逐年下降,高峰供需矛盾更为突出,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用经济手段激励用户削峰填谷,来缓解高峰缺电,已势在必行。

为促使峰谷分时电价在全国切实、有效、全面地推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峰谷分时电价是一种深化电价结构改革,用经济办法调节需求的有效措施。实行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励用户削峰填谷,转移高峰需求,多用低谷电力,缓解高峰供需矛盾。用户增加低谷用电,可减少电费支出,电网转移高峰负荷后,可减少或推迟电源开发的投入或进度。这项制度推行得好,对用户、电力部门和社会都有益无弊。各级政府经济综合部门和电力部门要提高全面推行分时电价的自觉性,要把它作为深化电力经营改革,实行商业化运行,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供需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的高度来认识,切实、有效、全面地推行好峰谷分时电价制度。

二、总体目标准备利用3~4年时间,在全国各大电网内,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计划、分步骤、全面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制度,使电网的峰谷差拉大的势头得到抑制,使电网的负荷率有所提高,低谷电力得到有效地开发利用。全面推行实施后,各网高峰电力转移10%~15%,全国高峰电力累计转移1000kW~1200万kW.三、推行范围全面推行实施峰谷分时电价制度,不仅对用户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而且在电力系统内也要建立发供电量和网间交换电量按峰谷分时考核的体系。对独立核算的发电厂的上网电量也应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不仅对工业、商业用户要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而且非工业、农业也要逐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条件的地区,即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用电,应有计划地开发低谷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以提高电能利用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目前,对储热式电热水器等可开放低谷用电。

四、时间要求1.已实行分时电价制度的电网,要求在今、明两年时间内,扩大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内部分时(峰谷)发供电的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实施分时电价制度;

2.未重新修订批复峰谷分时电价的电网,应积极创造条件,要求今年做好实施分时电价的准备工作,再利用3年时间,在全网范围内有计划、分步骤全面推行实施分时电价制度。

五、实施步骤1.在准备阶段,各省应根据多种电价政策实行情况,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统一销售电价办法,以减轻峰谷分时电价测算和操作难度,增大分时电价的激励作用;

2.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应从用电大户或调峰潜力大的用户开始,逐步扩大到中小用户;从工业、商业用户扩大到非工业、农业用电;从需求侧逐步扩大到趸售、上网和互供电量。要求推行分时电价的第一年,实行分时电价的电量不小于总售电量的30%;

3.各级电力部门在需求侧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发供电量的分时(峰谷)考核机制,以激励发供电企业调峰和改善服务的积极性,确保调峰效益的充分发挥。

六、资金来源各级电力部门必须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购买计量器具和其它设备,支持峰谷分时电价制度的全面推行实施,同时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和利用现有政策,解决好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所需的资金问题。

七、分时电能表的选用分时电能表是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必要物质基础。分时电能表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分时电价实施的成效。各省要十分重视分时电能表的选型和质量。选表时,提倡招标选型,公平竞争,不搞行业保护。表源立足国内,但关口表和大用户表可适当引进。选用的表计必须是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产品。

八、宣传工作各级物价、电力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支持,切实做好推行分时电价的必要性、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步骤的宣传工作,提高对推行分时电价的认识。特别要宣传分时电价在电价设计时,按电价总体水平不变的原则,对现有的电价形式和结构进行的调整措施,目的在于调峰,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实现用户的公平合理负担,以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峰谷分时电价顺利推行实施。

九、价差与时段峰谷价差与时段的划分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它们不仅与电网电源结构、用电构成、电网负荷曲线有关,而且还与地区电价基价水平、用户调峰潜力、计划用电管理模式、社会接受程度等因素有关。因此,价差与时段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因网、因类制宜,不搞一刀切。

十、管理工作推行峰谷分时电价制度是我国电价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按照不提高电价总水平,不增加居民电费支出的原则,由物价和电力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在实施过程中,要科学划分时段,合理确定峰谷价差,明确实施范围,加强价格管理和监督。物价、各级电力部门一定要重视分析研究,加强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随时注意调整,以保证这项制度切实有效的实施。

附件二:技术限电措施实施意见(1995年5月)

在我国,技术限电措施从1978年试用以来,控制方式已经历了从分散到集中,从就地到遥控,从单一功能到多功能的发展过程,技术日趋成熟,产品质量有了较大提高,运行管理积累了经验。据统计,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用了形式多样的技术限电措施,其中174个市(县)安装了集中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对15000户的用电需求进行调控;全国安装的分散型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可对55500户用电需求进行调控。累计受监控的最大负荷达3100万kW,可限下的负荷累计达780万kW.为使电力供应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电力工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大力推广技术限电措施力度,以调控需求(抑制高峰电力,开发低谷用电),稳定供电局势,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是势在必行,十分必要的。推广实施技术限电措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力负荷管理要从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移到以经济、技术、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模式,近期要将经济、技术手段放到突出位置。采用技术手段的目的是调节需求,促使电力资源得到更有效地利用,以获取社会最大的经济效益。

实施技术限电措施要贯彻因地制宜、综合规划、分期实施、实用为本的原则,不搞一刀切,投入必须讲效益,控制方式、功能设置讲求实用、有效,并有助于改善服务和满足需求侧管理的需要。

二、总体目标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普及电力负荷控制技术,使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控制的用电负荷达到地区总负荷的70%以上,基本做到限电不拉1OkV及以上线路开关,用电监控实现到户。

三、实施步骤

1.已装用集中型负荷控制装置的城市,要求利用2~3年时间,扩大装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功能,到1997年底,达到实用化标准,并实现总体目标要求。

2.未采用集中型负荷控制装置的省会城市、省辖市以及沿海省份内的地级市,要求利用4~5年时间,建成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到2000年,电力负荷控制系统达到实用化标准,并实现总体目标的要求。

3.未采用集中型负荷控制装置的内陆省份内的地级市以及经济发达县,要求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电力负荷控制系统,到2000年,达到实用化标准,并实现总体目标要求。

四、控制方式与功能电力负荷控制方式的选择与功能的设置,应根据电网结构,地理环境,用电构成,对象性质,控制目标进行综合规划,满足负荷监控和用电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并能与其它自动化系统相互兼容。控制方式应因地制宜选用,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不同类型的设备相互配合使用。集中型控制方式适用于城市电网,分散型控制方式适用于零散用户。选用的设备与功能不仅要满足近期控制的需要,而且要考虑长期服务的可能,既可作为技术限电的手段,也可作为现代化管理的工具。使建成的负荷控制系统具有投资省,实用化程度高,可控性好,适用期长,维护方便的特点。

五、工程管理电力负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新建或改建工程都应纳入计划管理的渠道。工程在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省级电力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做到资金落实,设备落实,人员落实。

工程建成投运后,应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试运行考核。工程验收按《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考核验收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除事故或计划检修外,电力部门不得任意断开线路开关对用户限电。

六、资金筹措电力负荷控制系统是一项益于社会,利在企业的公益性的系统工程。根据国家已有的规定和目前各地采用的办法,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用地方政府、用户和电力企业共同承担的办法,即用电侧的设备和相应的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电侧的设备和相应的改造费用由地方政府和电力部门共同负担。投入以后的维护费用由用户与电力部门按产权归属各自纳入生产成本。

地方经济综合部门应协调资金筹措,并监督管理好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七、运行管理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实现用电负荷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规划、装用、运行、维护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调度部门应予以密切配合,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各级电力部门应根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必要的运作制度,配备运作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交通工具,落实运行必需的维修资金,提高设备的可用率,投入率和动作准确率,确保系统工作的可靠、准确。

用电管理部门与电力调度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建立起必要的工作联系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用电指标和负荷控制方案,通过电力负荷控制系统的管理,做到“不超不限,谁超限谁”,保证供用电政策兑现和双方的安全运行。

电力工业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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