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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政发(1998)04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03-31

施行日期:1998-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法》的发布实施是我国能源工作和节能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节能法》对于规范节能工作,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节能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展《节能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全市各行各业都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节能法》,对照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市经委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企业的领导、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全面领会《节能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做到知法、守法,并能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形式,对社会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搞好《节能法》的宣传活动,充分报道节约能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及实施《节能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二、严格执行《节能法》的有关规定,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建设项目中必须有合理用能评价的专题论证。评价报告要包括国家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内容,合理用能评价要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项目方可建设。

(二)在工程设计中,一定要符合节能设计规范。防止高耗能设备的使用。建筑行业要发展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规范的工程建筑,由节能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工程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三)国家已明令淘汰了1?17批高耗能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出售。用能单位使用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设备和超过耗能标准的设备,应按节能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更新改造。对淘汰下来的废旧设备,应予废除,禁止转移使用。

(四)节能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指导各行各业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对于使用面宽,节能效果显著的要加大推广力度。

三、加大对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执法,把《节能法》扎扎实实地贯彻下去。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决不姑息。要建立完善执法程序和规章制度,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能源管理师承担基层节能管理的任务,负责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各用能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配齐能源管理师。

青岛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办公室负责《节能法》的贯彻实施。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对在《节能法》贯彻实施活动中涌现的先进事迹,要及时总结,予以表彰。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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