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由市物资总公司系统和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开具回收证明,据此办理报废汽车的更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汽车。”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市政发(1999)1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9-11-22
施行日期:1999-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九条
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废汽车由市物资总公司系统和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的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开具回收证明,据此办理报废汽车的更新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报废汽车。”西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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