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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2)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19

施行日期:2002-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太原市、阳泉市、临汾市、晋城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以煤制甲醇代用燃油已成为我省利用资源优势开发清洁能源的一项重大举措。甲醇汽油作为燃料油品已经我省有关单位开发研制成功,各项检测包括台架试验、道路试验、油品检测等均符合标准。为确保我省甲醇汽油产业化工作顺利进行,确定将太原市、阳泉市、临汾市、晋城市(以下简称4个试点城市)作为首批推广车用甲醇汽油试点城市。

在国家经贸委的组织指导下,我省车用甲醇汽油产业化试点工作由山西省燃料甲醇和甲醇汽车领导组(以下简称省醇汽领导组)统一领导,其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醇汽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由相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燃料甲醇和甲醇汽车产业化试点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试点工作。

4个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自2002年11月初开始,到2003年10月末结束,试点时间为12个月。

车用甲醇汽油由中国石化山西石油总公司4个试点城市车用甲醇汽油调配中心为主统一调配和供应。中国石化太原分公司、阳泉分公司、晋城分公司、临汾分公司和中国石化山西石油总公司必须按照有关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供应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试点所需的甲醇汽油添加剂和变性燃料甲醇由省醇汽办指定的单位提供,并由他们负责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凡纳入产业化试点的燃料甲醇添加剂生产企业、变性燃料甲醇生产企业、燃料甲醇调配站和燃料甲醇加油站,由省醇汽办负责向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推荐,由省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个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依照《山西省燃料甲醇和清洁(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暂行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政策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车用甲醇汽油的地方标准,加强对变性燃料甲醇、车用甲醇汽油生产、储运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计量监督检查。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我省试点车辆尾气检测方案,指导4个试点城市对试点车辆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监测。

省物价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推广车用甲醇汽油若干措施,对凡用于甲醇汽车产业化示范项目的燃料甲醇,其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价格水平由各定点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地)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省醇汽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车用甲醇汽油使用试点的有关政策,负责指导4个试点城市做好宣传,定期收集、整理、综合上报试点情况,报请省醇汽领导组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工作结束,通过验收后,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省产业化示范方案,在全省分步推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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